放寬「投資組合」彈性 信託公會助攻政策推動
為助攻信託業者發展整合性業務,讓投資人有更多元選擇,金管會再鬆綁,放寬信託業得對非專業投資人「投資組合」商品風險等級分類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之適配投資方式,信託公會為配合金管會推動新措施,日前已修正自律規範函報金管會。
信託公會理事長邱月琴表示,過往「投資組合」內所有投資標的風險都要跟客戶適配才能購買的作法,在投資規劃上較缺乏彈性,也無法滿足客戶需求,為增加投資效率,讓投資人有更多選擇,信託公會向金管會爭取並獲同意後,已修正自律規範,對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可將投資組合視為單一金融商品,以整體投資組合界定風險,單一組合內標的最高可以有百分之三十超過客戶投資風險承受等級,而非以投資組合內單一商品認定承受的風險。
對於其優點,邱月琴指出,投資組合在風險分散的效果下,縱使投資組合中,部份個別投資標的資產之風險可能高於投資人之風險承受度,只要整體風險未超過投資人風險承受度即可承作,信託公會並同時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以顯著方式標註及特別單獨提醒投資人「投資組合」商品內,超過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並保留相關紀錄軌跡,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讓投資人更瞭解投資風險。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本次修正的另一特點是「投資組合」商品內各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及標的雖然原則不得變動,但為保持「投資組合」商品的彈性,讓客戶有更換績效不理想標的之機會,規範經客戶同意後,業者得就「投資組合」商品內之投資標的,與該標的風險等級相同之其他標的進行轉換或變動投資比例,只要變動後之「投資組合」商品其風險等級仍符合客戶風險承受度。
此外,呂蕙容也說,目前市場對於「投資組合」商品之需求日益增切,透過組合內多元資產之配置,投資者可把投資決策交由專業人員代勞,由他們按照特定目標及預設之風險標準管理資產,特別是現在經濟及國際環境持續變化,加上市場更趨波動,促使投資者轉向更多元配置之「投資組合」商品。
邱月琴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對金融商品投資理財的管理運用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同時也讓投資組合更有彈性,而對一般民眾而言,除可比照高資產客戶,享有資產配置的彈性外,同時增加獲利的潛在可能性,並促進信託業在產品創新及客製化的發展,強化信託業的深度與廣度,對於因應超高齡社會,提升退休金第三支柱之累積效果,以及普惠金融之發展有更正面積極的意義,全面守護大眾的樂齡生活。
信託公會建議之「投資組合」商品配套措施
一、將數個投資標的組成單一組合商品,且有部分標的可以超過客戶承受風險等級,而整體風險仍符合客戶所承受之程度時,就稱為「投資組合」商品。 |
二、「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原始投資金額,除以總原始投資金額,就是該組成標的之「投資比例」。投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變動。 |
三、「投資組合」商品內應合理配置不同風險等級之標的,使風險分散的範圍儘可能擴大,不得僅配置風險等級最低及風險等級最高之兩種標的。 |
四、為保護投資人,「投資組合」商品內超過客戶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五、「投資組合」商品再平衡時,如轉換標的或與原投資當時原始比例不同時,應經客戶同意,且轉換標的及變動投資比例後「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等級仍須符合客戶風險承受度 |
信託投資帳戶 風險組合放寬(2022/10/10 工商時報 魏喬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