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簡介
政府為安定公務人員生活,於民國47年9月創辦公務人員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生活,增進其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其於96年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則以臺灣銀行為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業務。
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前,原公保業務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民國74年6月30日前依法退休或資遣未領養老給付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暨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等六種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及前三項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僅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各類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歸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嗣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給付項目、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均相同,基於精簡保險法規與整合保險制度暨契合保險原理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民國88年5月31日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
保險的特色
保險範圍 |
保險費率 |
保險給付 |
老年給付 |
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障 |
現行保險費率: |
免除受給資格、免除待期之限制、現金給付。 |
一次金/年金 |
老年給付說明:年金 / 一次金
- 一次金:
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離職退保者,可領取一次金,年資每滿1年給與1.2個月,最高42個月,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36個月。
- 年金:
(私校教職員、未受月退休(職、伍)給與及優惠存款制度保障之被保險人先行,公教人員俟退撫制度修法完成後施行) 投保年資滿15年,且年滿65歲;投保年資滿20年,且年滿60歲;投保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為45.5%。
公教人員保險說明簡表:https://reurl.cc/Ejnrgn - 計算基準:
一次金:退保當月保險俸(薪)額 年金:退保前10年平均保險俸(薪)額
年金:退保前10年平均保險俸(薪)額 - 採計年資:
最高35年
-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公保年金給付條件
外部網站連結:
銓敘部: http://www.mocs.gov.tw/
台灣銀行: http://www.bot.com.tw/GESSI/Pages/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