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軍人退撫制度

軍人年金

國防部參酌美、日、韓等國家制度,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並以鞏固國家安全國防需求、有利推動募兵制、照顧退伍袍澤退後生活等政策目標,於106年11月14日公佈「2017年軍人退撫新制(草案)重點」,並於107年7月1日正式實行。

特色

月退俸請領資格

服役滿20年可請領月退俸。

軍校年資合併計算

86年1月1日後任官,其就讀軍校期間屬新制部分經補繳後,得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月退俸計算基準:

1. 新法施行前年資已滿20年: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計算。
2.新法施行後年資未滿20年: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最後1/5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計算。

舉例:

少校22年(新法施行後,滿20年者):
服役月數為22*12=264(月)最後1/5:264/5=52.6(月),換算後取整數月,所以為最後52(月)之本俸平均數

月退俸計算方式:

起支俸率:服役滿20年給與起支俸率55%。
2.年增俸率:2%。
3.俸率採計上限:依服役實際年資計,軍官最高俸率可達90%,士官最高俸率可達95%。

最低保障金額:

現役人員依實際服役「年資」核算月退俸,不設定最低保障金額。
*已退人員維38,990元

年資補償金

取消月補償金,維持「一次補償金」。

18%優惠存款

1.原退除所得高於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本金於第11年退還個人。
2.退除所得低於38,990元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維持18%優存利率。

加發一次退伍金:

1.擇領退伍金者:
維持發給「加發一次退伍金」。
2.擇領退休俸者:
僅86年1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至107年6月30日止服役期間之年資,每服現役1年發給0.5個基數,最高採計10個基數。







資料來源: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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