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保障-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儲金制度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儲金制度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簡介

依私立學校法及教師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擔任收支管理運用單位。
退撫儲金新制採「確定提撥制」,輔以「分戶立帳」、「集中管理」、「監管分立」、「可攜式」等原則,將提撥之金額交由健全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期使基金投資收益更具績效。在法制上,類似韓國模式訂定特別法律,統一辦理,並由國家監督;在基金管理上,接近美國及澳大利亞模式,採個人帳戶制,並委託金融機構運用孳息;在給與方式上,則與絕大多數國家相同,提供定期退撫給與之選擇,符合世界年金給付主流趨勢。
儲金經費來源:係按教職員本薪2倍之12%,按月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帳戶。其中教職員負擔35%、政府負擔32.5%、學校負擔32.5%。學費百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帳戶,支應儲金建立前教職員年資退撫給與。
由教職員、學校及政府,按月共同提撥儲金至教師個人帳戶,俟教職員退離時,一次領取儲金之本金及孳息。
儲金制退休金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另提供商業年金保險,供退休教師選擇採定期給付方式領取。

資料來源:私校退撫儲金網站


自主投資

依據私校退撫條例第10 條第1 項規定:「…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進行自主投資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自主投資需進行個人風險屬性評估。教職員依據評估結果,將其個人專戶既有金額及日後每月依私校退撫條例第8 條第4 項規定之撥繳款項,選擇對應或較低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各投資標的組合為儲金管理會所遴選之投資顧問協助篩選,經審議程序後,置於專屬平台,並且在教職員符合退休、離職等條件後,領取個人帳戶中投資基金的淨值。
儲金管理會每年僅提供免收二次作業處理費,第三次以後之變更,由信託銀行收取作業處理費。
投資標的組合內容為定期存款及經金管會註冊及核備之境內及境外共同基金,並沒有直接投資股票及債劵。
私校退撫儲金採自主投資時,教職員須自負盈虧,但也有現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保證設計。儲金管理會現階段提供三種不同風險屬性之投資標的組合,其中經該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依教職員參加該種組合期間之累計收益,於離退時,由國庫補足。如有高於前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全數歸入教職員個人帳戶。

資料來源:私校退撫儲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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