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理財

簡介

教育人員退休新制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退休經費來源,新制施行前年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 付;新制施行後年資,由教職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 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如退撫基金不足提 撥,由政府負最後撥補責任。依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負責。

特色

費率及提撥

12%~18%;政府與個人分擔比率為 65%35%

月退休金請領資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延後至 58 歲,其餘教職員逐年延後至 65 歲 規劃 15 年過渡期,107 年指標數為 76,過渡至 121 年指標數為 90;121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退休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8 歲,其餘教 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5 歲(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59 歲,逐年加 1 歲至 65 歲止)。

退休金計算基準

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前 15 年平均薪額 107.7.1 至 108.12.31 訂為「最後在職往前 5 年平均薪額」,之後逐年拉 長 1 年(109 年為 6 年均薪,以此類推),調整至 118 年以後為「最後在 職往前 15 年平均薪額」

退休所得

所得替代率分 10 年調降,從 75%調降60%(年資 35 年); 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時,維持領取最低保障金額;如調降前之月退休總 所得已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則不予調降。

優惠存款制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07.7.1-109.12.31 降為 9%,110.1.1 起歸零, 本金可領回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1、超過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者:
(1) 保障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其可優存本金為 220 萬 9,333元。
(2) 最低保障金額以外的優存本金部分:
107.7.1-109.12.31 利率降 至 12%;
110.1.1-111.12.31 為 10%;
112.1.1-113.12.31 為 8%;
114.1.1 起為 6%
2、*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領金額不予變動。

年資補償金

1.法案施行起 1 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 已審定者,照原規定發給,但須受所得替代率限制




資料來源: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緣起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 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


基金的基本目標
  • 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撫卹
  • 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 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基金費率及提繳
  • 現行費率:15% (修正法定費率上限為15%)
  • 每月應繳退撫基金總額中,政府提撥 65%,個人自繳 35%


基金給付
退休金分類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600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未滿1年者,每1個月照基數1/1200給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兼領月退休金

計有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3種(按公務人員自 100年起僅能選擇兼領1/2之方式;軍職人員無兼領退休金方式)。其給與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撫慰金分類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公務人員自100年起增加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軍職人員含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按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支領月撫慰金(按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另有與配偶共同領受撫慰金遺族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1/2)。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撫卹金分類
一次撫卹金
公務人員(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未滿15年者:1年給1.5個基數,1個月給1/8個基數;未滿10年者,除依未滿15年規定計算(每1年1.5個基數)外,於未滿10年部分,每減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例如:任職1年給10.5個基數(1年1.5個基數,未滿9年加給9個基數,合計10.5個基數)。
滿15年者:15年給15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1個月給1/24個基數,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https://reurl.cc/Wx31Nx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99年12月31日前適用)

未滿15年:1年1.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滿15年:給15個基數,另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者不計,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最高給與25個基數。


軍職人員

未滿10年:以10年計,給15個基數。 滿10年:給15個基數,另超過10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每1個月0.042個基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資料來源:銓敘部、退撫基金)


年撫卹金
公務及教育人員:

任職15年以上者,除上述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核給10年,惟符合部分條件者,得給予終身或原因消滅時為止。

軍職人員:

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金,服役未滿3年者,給3年;滿3年者,給4年,以後每增服2年者再增給1年,不滿2年之年資,按每增2個月給1個月計,最高給12年。惟符合特別條件者,得給與終身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資遣給與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予53個基數。

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參加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個人或個人及政府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權益可攜性

公務人員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滿5年以上,得同時申請一次發還政府撥繳部分;轉任私部門並辦理退休者,可於65歲至66歲一年內領取)

教育人員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如係於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另得申請發還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年資可併計成就退休條件

軍人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如係於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另得申請發還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資料來源:銓敘部、退撫基金

軍人年金

國防部參酌美、日、韓等國家制度,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並以鞏固國家安全國防需求、有利推動募兵制、照顧退伍袍澤退後生活等政策目標,於106年11月14日公佈「2017年軍人退撫新制(草案)重點」,並於107年7月1日正式實行。

特色

月退俸請領資格

服役滿20年可請領月退俸。

軍校年資合併計算

86年1月1日後任官,其就讀軍校期間屬新制部分經補繳後,得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月退俸計算基準:

1. 新法施行前年資已滿20年: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計算。
2.新法施行後年資未滿20年: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最後1/5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計算。

舉例:

少校22年(新法施行後,滿20年者):
服役月數為22*12=264(月)最後1/5:264/5=52.6(月),換算後取整數月,所以為最後52(月)之本俸平均數

月退俸計算方式:

起支俸率:服役滿20年給與起支俸率55%。
2.年增俸率:2%。
3.俸率採計上限:依服役實際年資計,軍官最高俸率可達90%,士官最高俸率可達95%。

最低保障金額:

現役人員依實際服役「年資」核算月退俸,不設定最低保障金額。
*已退人員維38,990元

年資補償金

取消月補償金,維持「一次補償金」。

18%優惠存款

1.原退除所得高於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本金於第11年退還個人。
2.退除所得低於38,990元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維持18%優存利率。

加發一次退伍金:

1.擇領退伍金者:
維持發給「加發一次退伍金」。
2.擇領退休俸者:
僅86年1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至107年6月30日止服役期間之年資,每服現役1年發給0.5個基數,最高採計10個基數。







資料來源: 國防部

職業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制度(新舊制)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

依勞動基準法(73.7.30制定)有關退休法條規定。
屬於確定給付制,雇主提撥每月工資總額 2%-15%。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是承辦機關,參與對象是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事業單位提存於中央信託局(現為台灣銀行),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勞工退休基金(勞退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個人退休金專戶
  •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年金保險

  •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勞退舊制
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退休金給付標準

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1.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2.所謂「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57條、第84 條之2規定,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則分別依適用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退休金。




勞退新制
個人退休金專戶請領規定

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勞工領取退休金後若繼續工作提繳,得距前次請領退休金滿1年後請領續提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另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或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上述勞工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續提退休金、提前請領退休金,或勞工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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