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理財

公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簡介

政府為安定公務人員生活,於民國47年9月創辦公務人員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生活,增進其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其於96年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則以臺灣銀行為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業務。

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前,原公保業務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民國74年6月30日前依法退休或資遣未領養老給付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暨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等六種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及前三項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僅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各類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歸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嗣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給付項目、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均相同,基於精簡保險法規與整合保險制度暨契合保險原理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民國88年5月31日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


保險的特色

保險範圍

保險費率

保險給付

老年給付

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障

現行保險費率:
一般費率:7.83%
年金費率:10.16%
(政府補助65%,被保險人35%)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3年1月11日公保承一字第11300001925號

免除受給資格、免除待期之限制、現金給付。
(資料來源:國發會、臺灣銀行、本會季刊第二卷第二期)

一次金/年金
採計年資:最高35年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老年給付說明:年金 / 一次金
  • 一次金:

    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離職退保者,可領取一次金,年資每滿1年給與1.2個月,最高42個月,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36個月。

  • 年金:

    (私校教職員、未受月退休(職、伍)給與及優惠存款制度保障之被保險人先行,公教人員俟退撫制度修法完成後施行) 投保年資滿15年,且年滿65歲;投保年資滿20年,且年滿60歲;投保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為45.5%。
    公教人員保險說明簡表:https://reurl.cc/Ejnrgn

  • 計算基準:

    一次金:退保當月保險俸(薪)額 年金:退保前10年平均保險俸(薪)額
    年金:退保前10年平均保險俸(薪)額

  • 採計年資:

    最高35年

  •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公保年金給付條件


外部網站連結:

銓敘部: http://www.mocs.gov.tw/
台灣銀行: http://www.bot.com.tw/GESSI/Pages/default.aspx

國民年金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老年年金
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給付金額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金額,如果沒有不得選擇 A 式的情況,則依下列 A 、 B 式計算後,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4,049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以上述A式計給:

  • 有欠繳保險費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

  •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

  •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以B式發給。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112年1月起為19,761元。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簡介

勞工保險是我國施行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自民國39年開辦至今,為廣大的勞工朋友提供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的現金給付及職災醫療給付,不但有效保障勞工生活穩定、勞工階層工作意願,更是維持社會安定及安全之主要力量。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一)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 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三)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請領資格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給付標準

老年一次金給付方式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 × 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六)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方式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外部網站連結

軍人保險簡介

 
台灣銀行自民國39年6月起接受國防部委託代辦軍人保險相關業務。並於民國97年1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改制為臺灣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代辦軍人保險相關業務。
理賠項目主要針對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眷屬喪葬津貼等五項,給付皆是以軍保基數來計算。其中退伍給付為軍人的第一層保障。
退伍給付:
  • 服役未滿5年者,未曾領受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可領取退費給付,按其最後繳費月份扣費標準,無息退還其以往各月所繳之保險費。
  • 服役滿5年者,可領取退伍給付,依其基數和俸級核計退伍給付。
退伍給付基數計算如下:
  • 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 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 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 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 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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